(2017)鲁132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代会与满海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代会,满海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142号原告:魏代会,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国,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海金,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代会与被告满海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代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代会负担。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