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双东、张银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双东,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城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同年7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39天),同年10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银萍,女,1995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同年7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38天),同年10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所律师。被告人李胜照,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同年7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39天),同年10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磊,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同年7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39天),同年10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艾炎鑫,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同年7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38天),同年10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超、郭保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双东、被告人张银萍及其辩护人王立新、被告人李胜照及其辩护人原丽珍、被告人吴磊、被告人艾炎鑫及其辩护人刘小楞、刘中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双东、张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电话机、患者信息、假药、诈骗话术后,组织被告人张银萍、张海鹏(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一���民区内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工作人员以卖药、办理补助款为由实施诈骗行为。3月底,该团伙由于其他原因散伙。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双东出资,组织被告人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2室内,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的医学专家、教授等,以治疗癫痫病为幌子,通过拨打在网上买来的癫痫病患者的联系电话,以销售药品、办理医疗补助等名义对全国各地的癫痫病患者或患者家属实施诈骗。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59人,诈骗数额为425337元。其中,被告人张银萍参与实施诈骗46人,诈骗数额为165624元;被告人李胜照参与实施诈骗28人,诈骗数额为54360元;被告人吴磊参与实施诈骗28人,诈骗数额为51620元;被告人艾炎鑫参与实施诈骗19人,诈骗数额为432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双东、吴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张银萍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胜照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艾炎鑫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张银萍、李胜照、艾炎鑫当庭表示认罪,但对张银萍、李胜照、艾炎鑫参与诈骗的人数和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参与诈骗的人数和数额均少于起诉书指控的人数和数额。被告人艾炎鑫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艾炎鑫的犯罪数额已满5000元,艾炎鑫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双东与张某(另案��理)系朋友。2016年初,被告人高双东伙同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电话机、患者信息、假药、诈骗话术后,组织被告人张银萍、张海鹏(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居民区内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工作人员以卖药、办理补助款为由实施诈骗。3月底,该团伙散伙。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双东出资,购买电话机、患者信息、假药、诈骗话术等,先行招用张银萍后,又分别于2016年4月初招用并培训艾炎鑫、于2016年4月底招用并培训吴磊、于2016年5月中旬招用并培训李胜照等人冒充医学专家、医院工作人员等,在全国范围内以癫痫病患者及其家属等为对象,采用拨打电话推销药品、办理医疗补助等的方式进行诈骗。高双东等人共诈骗现金计人民币425337元,其中1月份诈骗人民币7300元;2月份诈骗人民币28511元;3月份诈骗人民币25095元;4月份诈骗人民币77520元;5月份诈骗人民币81400元;6月份诈骗人民币127207元;7月份诈骗人民币78304元。另查明:1、被告人高双东、李胜照、吴磊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张银萍、艾炎鑫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李胜照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3、案发后,被告人张银萍的亲属自愿代其退赃人民币30000元。4、2016年10月3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向沁阳市公安局移交扣押高双东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电话机7部、U盘2个、标签1箱、药品12箱、章1枚。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物证电话机、U盘、标签、药品、公章、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前科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临时寄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委托代办代收货款协议书、快递签收情况及宅急送月结账单、高双东制定的业务提成比例及规章制度、话术单、扣押证明、退赃证明、作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聂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周某的陈述以及同案犯陈虎、张某、张海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的供述、同案犯张海鹏、张某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快递签收情况及宅急送月结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高双东等人共诈骗人民币425337元,其中1月份诈骗人民币7300元;2月份诈骗��民币28511元;3月份诈骗人民币25095元;4月份诈骗人民币77520元;5月份诈骗人民币81400元;6月份诈骗人民币127207元;7月份诈骗人民币78304元。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先后参与该团伙,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人艾炎鑫的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艾炎鑫的犯罪数额已满5000元,艾炎鑫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艾炎鑫等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快递签收情况及宅急送月结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高双东等人共诈骗人民币425337元,其中4月份诈骗人民币77520元;5月份诈骗人民币81400元;6月份诈骗人民币127207元;7月份诈骗人民币78304元。艾炎鑫于2016年4月份加入该团伙,本案系共同犯罪,艾炎鑫应对其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高双东发起、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胜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诈骗重病患者及��亲属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高双东、张银萍部分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根据高双东、张银萍、李胜照、吴磊、艾炎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双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张银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胜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吴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院缴纳。)被告人艾炎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700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55337元,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电话机7部、U盘2个、标签1箱、药品12箱、章1枚,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韩反修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韩世臣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