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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悠,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支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42036211。法定代表人:沈海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2148933D。法定代表人:魏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准许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亳州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悠、亳州市京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