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某罚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钦,吴某,王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533号被执行人:张某钦,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白色直板KONK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邢初10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527号。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三星牌S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邢初17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533号。被执行人:王某旭,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白色华为直板触屏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邢初17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531号。关于被执行人张某钦等人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依职权立案执行。鉴于上述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统一采用案号(2017)琼0271执1527号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本院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于2017年5月18日将上述物品予以集中销毁。本院认为,涉案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已全部销毁,上述案件判决涉财产刑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邢初103、174、177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