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4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王志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行长。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王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志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透支款7942.54元并支付滞纳金467.75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是2190.06元;另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透支款清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因债务人王志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委托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04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锐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