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昌学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92号罪犯陈昌学,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昌学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改判陈昌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变更至2021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昌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昌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昌学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9.5分。2015年10月因违规被扣1分。上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陈昌学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学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