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林仕水、陈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仕水,陈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林仕水,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杨云,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仕水与被执行人陈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杨云在(2017)浙0382执30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杨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乐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