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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041葛祖礼与马金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祖礼,马金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041号之二原告:葛祖礼,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金美,女,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葛祖礼与被告马金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葛祖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764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相识十几年,其经营杂货店,因被告经常去其家中串门,故被告知道其手中有现金。被告遂多次劝说其进行投资理财,起初其明确表示拒绝,后被告对投资进行了保证,其才将50000元交由被告去办理理财手续。2015年4月27日被告提供了服务协议交由其签署,协议明确了借款本金、期限、利率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投资期限届满后,其要求取出本金,但被告劝其再存1年并让其再增加30000元股本金,被告为此进行了担保。后被告向其出具了3张面值均为10000元股本金凭证。自2016年9月后其未能收到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仅返还本金3600元,余款未能偿还,现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保证合同系从合同,其主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本案中,所涉及的主合同即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协议、借条等,马金美系南通金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的业务员,促成了上述交易。经核实,金旺公司负责人王建忠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原告所依据有关主合同的事实与上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祖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鹏勇人民陪审员  张向东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