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天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易礼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天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礼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天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东路。法定代表人蔡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长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易礼国,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冷水江市天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易礼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易礼国应支付申请人冷水江市天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888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888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易礼国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81执1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