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33号原告:杨某1,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松(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利(系原告儿媳),女,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北戴河区。被告:杨某2,女,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杨某3,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杨某4,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杨某5,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杨某6,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松、李洪利,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将坐落在北戴河区海韵假日小区××楼××单元××室的房屋(含下房)由原告一人继承,并判决被告方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是母亲单某某的子女,父亲杨某庭在1987年4月7日就已去世,原告长期照顾母亲单某某的生活,承担了赡养老人的全部义务,老人看病、生活上的支出、死后安葬的一切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一人负担的,鉴于原告赡养老人的表现,原告母亲单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立下遗嘱称“去世后将坐落在北戴河区海韵假日小区的房屋(含下房)由原告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这是老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表现。2012年10月17日被告5人又签订了书面文书,明确表示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2016年8月6日单某某去世,遗嘱开始生效,但被告方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原告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杨某1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2004年2月26日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安置兑现单、房屋信息单、2010年8月31日单某某所立的遗嘱、2012年10月17日五被告放弃继承声明。证明原告母亲单某某位于单庄村㎡的房屋2004年拆迁安置了两套房屋,一套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另一套给了杨某6;母亲单某某留有遗嘱,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房屋由原告独自继承。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认可杨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杨某2、杨某4、杨某6认为,父亲去世那年母亲64岁,母亲自己过了22年;母亲86岁那年到杨某4家,由杨某1和杨某4俩人照顾,之后楼房归他俩所有;轮流照顾7个月后,杨某4提出楼房和照顾母亲一人承担,杨某1说他承担,我们就签了协议;虽然我们放弃了继承房产的权利,但照常去看母亲,此次将我们告上法庭是因为杨某1要把老人的房本改成他的名字,我们兄弟姐妹答应签字,但有一个条件,就是给母亲买个墓地。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五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坐落于北戴河区海韵假日的房屋(含下房)由原告独自继承。本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需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被告主张同意原告变更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给母亲购置一块墓地,因被告的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北戴河区海韵假日小区x室的房屋(含下房)归原告杨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承担900元,五被告各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