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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王玲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被执行人王玲瑛,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陆贵健,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吕仁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李财中,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43575.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他们的房产均已设置了抵押,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吕仁兵名下登记的车辆桂B×××××已被查封,但目前去向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玲瑛、陆贵健、吕仁兵、李财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