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艳与于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女,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执行人于恒,男,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