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修斌申请执行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修斌,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梁修斌,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被执行人李俊,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维修费1667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7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4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