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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蒲焱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蒲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路81号106室22号。法定代表人:鲍琛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焱,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琛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蒲焱承担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补偿金纳税义务,琛宁公司在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后将余款支付给蒲焱。事实和理由:蒲焱系200万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琛宁公司是该笔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被上诉人蒲焱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蒲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琛宁公司支付:1、离职补偿金等100万元;2、违约金45,600元(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判决计算至琛宁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8月23日蒲焱与琛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5日蒲焱与琛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琛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蒲焱于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工作的交接并于该日起正式离职;琛宁公司同意支付蒲焱200万元,该金额包括琛宁公司未支付蒲焱的部分分红、离职补偿以及5%股份的转让费;支付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协议还约定如果延迟支付,每个延迟日应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琛宁公司按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蒲焱100万元,余款100万元至今未付。2017年1月12日蒲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琛宁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100万元、违约金45,600元(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请裁定计算至琛宁公司实际履行之日)。2017年1月17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蒲焱自愿放弃要求琛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蒲焱与琛宁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署的协议,系双方关于蒲焱离职、办理工作交接以及关于离职后经济补偿等作出的约定,其中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琛宁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蒲焱剩余的100万元,蒲焱要求琛宁公司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蒲焱自愿放弃要求琛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上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蒲焱��职补偿金等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中,琛宁公司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电子邮件,内容系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在调解过程中琛宁公司发送给蒲焱的应缴税款金额以及报税方案,旨在证明蒲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曾达成调解方案,琛宁公司在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后支付余款。蒲焱在得知纳税金额申报金额较高后,推翻了该方案。蒲焱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蒲焱与琛宁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该协议约定,琛宁公司应在蒲焱离职后支付200万元经济补偿金,但琛宁公司��能按约支付全款,故一审判决琛宁公司支付剩余的100万元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至于该笔经济补偿金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与本案判决结果无涉,故琛宁公司提出应在代扣税款后支付余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琛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琛宁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