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桂珍、于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珍,于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565号申请执行人马桂珍,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学红,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马桂珍与被执行人于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桂珍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债权人民币2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珍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