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尹绍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尹绍元,阮俊勇,谢国良,陈凯,肇庆市鼎湖区天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3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梅元比,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霖,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尹绍元。被告:尹绍元,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阮俊勇,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良,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陈凯,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天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尹绍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尹绍元、阮俊勇、谢国良、陈凯、肇庆市鼎湖区天标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5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1535.5元(原告已预交980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