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振超与孙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超,孙书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05号原告:李振超,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书科,男,现住庄河市。原告李振超诉被告孙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