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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振超与孙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超,孙书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05号原告:李振超,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书科,男,现住庄河市。原告李振超诉被告孙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