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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苏志泉与刘凯忠、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泉,刘凯忠,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778号之二原告苏志泉,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家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刘凯忠,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信丰县。被告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注册号:91360700685984793L。法定代表人潘海涛。被告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必须以本院(2016)赣0722民初177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6)赣0722民初1777号案件现处于二审上诉程序。本院认为,待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赣0722民初1777号上诉案件审���终结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敖福林审判员  龚嘉奎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谬庆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