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齐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建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393号罪犯齐建平,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平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11年2月23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齐建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7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7日减刑9个月,2015年1月28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未履行罚金义务,累计获表扬3次,有效积分2015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