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通榆南路6号地块广发大厦212室。法定代表人陈跃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7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1628元,剩余106092元返还给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时依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孙进名下有汽车壹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故本次执行程序不予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5月4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丰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根据本案判决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承担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而孙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孙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