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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615号原告:孙某1,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宋某。被告:孙某2,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1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1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