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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子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被执行人杨子良,男,1977年6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子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解除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子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00元人民币,并书面承诺(2016)陕011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金钱互付义务自行抵扣,不再予以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2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