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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鹤勤与朱增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鹤勤,朱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李鹤勤,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增华,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鹤勤与被执行人朱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