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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学山、烟台第二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山,烟台第二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山。被执行人:烟台第二食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山与被执行人烟台第二食品厂购销食品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第二食品厂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1998)烟经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姜 厚 元人民陪审员 : 姜 守 强人民陪审员 : 姜 秋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