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庆中、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庆中,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6576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汝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安刚,该公司风险控制科科长。被告:马庆中,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XX,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杭集镇王集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马庆中、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沿江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安刚、被告马庆中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元、并承担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被告马庆中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期为一年。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庆中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2016年1月21日起被告马庆中未按约偿还利息。2016年5月18日,上述借款到期,被告马庆中未还本付息,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马庆中辩称,本案借贷属实,我方为主债务人,利息我方将与原告再行商量,并同意与原告方调解息讼。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马庆中因资金短缺,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条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借期内月利率为15‰;利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等。2015年5月18日,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沿江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马庆中的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马庆中账户400万元,马庆中出具了收条。嗣后,被告马庆中按约定给付借款利息直至2016年7月20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结算业务申请书、马庆中出具的收条、还款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庆中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现拖延不还,于法相悖,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将约定月利率15‰调整为月息1%,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马庆中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庆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沿江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400万元,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二、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20元,由被告马庆中负担。被告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褚芸芸人民陪审员 管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