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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沙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