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沙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