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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牟林昌与临夏市第三建筑公司、王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林昌,临夏市第三建筑公司,王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66号原告:牟林昌。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公司,地址:临夏市崇文小区。法定代表人:方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林。原告牟林昌诉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公司、王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牟林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林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