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书生与罗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书生,罗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446号原告:石书生,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罗法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书生诉被告罗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2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法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石书生已预交),由原告石书生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琴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