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冰清与彭潮、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冰清,彭潮,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冰清,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潮,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长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冰清与被执行人彭潮、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