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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营一组、杜凤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营一组,杜凤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营一组。诉讼代表人:杜心民,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诉讼代表人:杜守宣,男,194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凤田,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上诉人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营一组(以下简称杜营一组)因与被上诉人杜凤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营一组的诉讼代表人杜心民、杜守宣,被上诉人杜凤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营一组上诉请求:撤销(2017)豫1729民初95号民事裁定,由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提起本次诉讼时,原村民组组长杜守中已经去世,村民组长一直空缺。此次起诉是由杜心民、杜守宣、杜爱民等二十位村民自发提起,并推选杜心民、杜守宣为诉讼代表人,推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前已经对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故二诉讼代表人以杜营一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正确。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该《复函》只是对个案的指导,对审理本案不能完全适用。杜凤田辩称:其未垫桥堵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杜营一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杜凤田及时将新蔡棠村至安徽瓦店新修公路西侧的垫桥堵水二十多米长恢复原状,不能堵住杜营一组的排水沟;2、诉讼费由杜凤田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杜心民、杜守宣均不是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杜营一组的村民组长,未提供证据证明村民小组不起诉,且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村民推举书符合过半数的村民推举程序,即原告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杜营一组的起诉。二审中,上诉人杜营一组提交了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杜营一组村民组长杜守中因病死亡后,该组从未补选村民组长。杜营一组还提交了杜心连的证明一份,上诉人据此主张杜凤田垫桥堵水后,严重影响排水,导致土地被淹没。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的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我院提交的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杜营一组原小组长去世后,没有进行补选,该村民小组没有小组长。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因此杜营一组在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情况下,推选杜心民、杜守宣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杜营一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杜营一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