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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刚与谢素芳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刚,谢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邓刚,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谢素芳,女,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邓刚与被执行人谢素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银行、车辆、工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785.3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9785.33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3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