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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晓龙、江梦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龙,江梦娟,龚衍福,廖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4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晓龙,男,198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江梦娟,女,1990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龚衍福,男,197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执行人:廖仕荣,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本院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闽0429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晓龙、江梦娟、龚衍福、廖仕荣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78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晓龙、江梦娟、龚衍福、廖仕荣银行存款情况,除陈晓龙有少量存款被扣划外,其他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陈晓龙、龚衍福房屋已因向银行贷款而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黄建明审判员  邓才生审判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水梅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