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仁珍温建川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珍,温建川,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319号原告:赵仁珍,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温建川,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泉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67847441。法定代表人:黄春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珍、温建川与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仁珍、温建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珍、温建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温建川、赵仁珍负担。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