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桂美、严成明与时光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光明,成桂美,严成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光明,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桂美,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成明,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上诉人时光明因与被上诉人成桂美、严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光明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线××处,事故已由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由该大队处理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时光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泽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