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杨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杨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延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杨野(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缘娱乐会所经营者),女,1976年7月25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3161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缘娱乐会所晚22时至次日6时使用音响或产生噪声的设备干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哈)环改字[2016]第3161484号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哈环罚告[2016]第(316071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3161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并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环催字〔2017〕23170007号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1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刁乃君审判员 王炳跃审判员 王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