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与徐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三联村村委。法定代表人秦超,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丰,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联村委)与被执行人徐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徐丰结欠山联村委2015年度租金39120元、2016年上半年度租金19560元、律师费5900元,三项合计64580元。二、付款期限及方式:徐丰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4580元,结清。如徐丰未按约支付,山联村委有权立即按照64580元的余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山联村委负担350元,徐丰负担357元。后徐丰仅支付了5000元,因徐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徐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丰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800元,协议约定: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双方确认徐丰结欠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租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2000元;徐丰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余款13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结清,如在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付款承诺则须承担违约金1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丰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徐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