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梅、郭光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郭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光正,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843号王春梅与郭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光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郭光正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春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