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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靳灯柏与马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灯柏,马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靳灯柏,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被执行人马铭,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靳灯柏与被执行人马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灯柏以“与被执行人马铭已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2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