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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斌、郑泽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郑泽旺,张禄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89年7月7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泽旺,男,1955年3月21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禄娇,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斌与被执行人郑泽旺、张禄娇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郑泽旺、张禄娇未协助申请执行人林斌办理证件编号为NO.000045140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房地产移户至申请执行人林斌名下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6)闽0981执40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中心协助执行将证件编号为NO.000045140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房地产移户至申请执行人林斌名下。2017年4月27日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安不动产登【2017】18号《关于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40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建议函》,该函反馈被执行人郑泽旺、张禄娇虽然持有编号为NO.000045140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但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到其名下,即尚未进行首次登记,故无法进行其他形式的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