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郝宏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宏来,史大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郝宏来,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北里*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史大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号楼**号楼*单元****号。郝宏来与史大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史大磊给付郝宏来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前给付一万元,余款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史大磊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郝宏来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史大磊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116.30元、兴业银行的存款4107.57元、平安银行的存款1803.5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史大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郝宏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