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76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9月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并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兵与林某1经事先商量,在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永辉楼路边,由林某1在旁望风,被告人陈兵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玻璃锤敲碎停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1闽A×××××奥迪牌Q5型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盗走车内Trident牌口香糖3盒。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305.7元;上述口香糖价值人民币30元。2.2016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兵与林某1经事先商量,在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永辉楼路边及附近路边,以相同分工及手段,先后敲碎停在该处的被害人汪某闽A×××××大众牌速腾型小型轿车、被害人林某2闽A×××××东风日产牌天籁型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2闽A×××××东风日产牌轩逸型小型轿车的右前门车窗玻璃,但均未盗得财物。后其又用玻璃锤敲裂停在附近路边的被害人郑某1闽A×××××保时捷牌帕纳美拉小型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但因未能敲破而未盗得财物。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被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6955.8元。3.2016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兵独自一人在长乐市吴航街道南山执法局公交车站旁,用一砖头砸碎被害人郑某2停该处的闽A×××××起亚牌拉图型小型轿车左前门车窗玻璃,但未盗得财物。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人民币194.05元。4.2016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兵独自一人在长乐市市政府斜对面工商银行门口停车处,用一砖头砸碎被害人岑某停在该处的闽A×××××福特牌福克斯型小型轿车左前门车窗玻璃,盗走车内夏装警服一件。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人民币178.43元;上述警服价值人民币72元。被告人陈兵于2016年7月16日晚在长乐市吴航街道河下街被长乐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自身上查扣上述被盗夏装警服一件、砍刀一把。案发后,上述警服已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林某2、汪某、陈某2、郑某1、郑某2、岑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程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02元,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数额计人民币7633.9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兵与林某1(行政处罚)经事先商量,在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永辉超市附近,由林某1望风,被告人陈兵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玻璃锤敲碎停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1闽A×××××奥迪牌Q5型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盗走车内Trident牌口香糖3盒。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306元;上述口香糖价值人民币30元。2.2016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兵伙同林某1再次在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永辉超市附近,以相同手段行窃。先后敲碎停在该处的被害人汪某闽A×××××大众牌速腾型小型轿车、被害人林某2闽A×××××东风日产牌天籁型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2闽A×××××东风日产牌轩逸型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但均未盗得财物。后其又用玻璃锤敲裂停在附近路边的被害人郑某1闽A×××××保时捷牌帕纳美拉小型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但因未能敲破而未盗得财物。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被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6956元。3.2016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兵在长乐市吴航街道南山执法局公交车站旁,用砖头砸碎被害人郑某2停该处的闽A×××××起亚牌拉图型小型轿车左前门车窗玻璃行窃,但未盗得财物。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人民币194元。4.2016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兵在长乐市市政府斜对面工商银行门口停车处,用砖头砸碎被害人岑某停在该处的闽A×××××福特牌福克斯型小型轿车左前门车窗玻璃,盗走车内夏装警服一件。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人民币178元;上述警服价值人民币72元。被告人陈兵于2016年7月16日晚在长乐市吴航街道河下街被长乐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自身上查扣夏装警服一件、砍刀一把。案发后,上述警服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兵因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先后于2016年3月26日、7月17日、7月28日、8月16日四次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共计被行政拘留五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1、林某2、汪某、陈某2、郑某1、郑某2、岑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程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兵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兵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兵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兵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查处,屡教不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兵实施的第2起、第3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兵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五十五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兵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元,发还被害人陈良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荣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凡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