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光道与王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道,王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898号原告:张光道,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被告:王朋义,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原告张光道与被告王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光道提供的王朋义住所没有王朋义其人,张光道又不能提供王朋义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光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