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执92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与被执行人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王庆玉、藤文霞、王猛、李雨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王庆玉,藤文霞,王猛,李雨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8执9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旭,行长。被执行人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玉,男,汉族。被执行人藤文霞,女,满族。被执行人王猛,男,满族。被执行人李雨霏,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与被执行人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王庆玉、藤文霞、王猛、李雨霏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被执行人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694.7元,并将774户房产以流拍价32147693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抵偿所欠借款本金286500000元,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33315921.88元,公证费880509.8元,评估费400000元,拍卖公告费7200元,变卖公告费3600元,执行费372400元,共计321479631.68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营开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和(2016)营开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宁小东执行员 谢培勇执行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真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