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行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建礼,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38号(微山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裴忠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兵,该局居民养老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贞会,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行初1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于1974年1月……1978年5月……回家务农。原告知道劳社部(2005)17号文件后,开始找被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推拖不予办理,原告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涉及……等提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性问题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继续受理。被上诉人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劳社部(2006)17号文件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部队退役人员,上诉人不符合养老保险缴纳的条件,被上诉人无法履行上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己在原审庭审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系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7号文件适用范围对象的理解和政策适用问题。而涉及……等政策性问题非行政诉讼所管辖解决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文审 判 员 王建春代理审判员 石智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素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