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明春与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国、柳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春,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国,柳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428号原告:邓明春,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阳平路88号恒阳骊都B1幢11楼4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国,执行董事。被告:罗成国,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柳凯,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邓明春与被告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国、柳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邓明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明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大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