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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学良、阮学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学良,阮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70号被执行人:阮学良,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阮学胜,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2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阮学胜、阮学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阮学胜、阮学良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