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新元与孙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元,孙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新元,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青年村王文举屯。被执行人:孙思玉,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团结镇天恒大街政府家属楼10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李新元与孙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李新元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800.00元及利息。李新元未能提供孙思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思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思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