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洪跃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洪跃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90号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聂孝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跃兴,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洪跃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洪跃兴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