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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任朋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任朋波,吴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行长。被执行人:任朋波,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吴淑欣,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任朋波、吴淑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朋波、吴淑欣均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