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刘望梅与武汉博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望梅,武汉博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望梅,女,1928年6月28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博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崇善里15号。法定代表人许汉,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325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009.7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博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9.7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